扫黑除恶 |扫黑除恶典型案例两则

2019-01-07 16:07:15来源: 开封市中心医院

 

 

案例

李建军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聚众冲击国家机关、妨害公务、聚众斗殴案

——在拆迁、工程项目建设等过程中煽动闹事的黑恶势力

基本案情

1996年开始,李建军加入以陈毅锋(已判刑)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该组织以冠丰华集团公司为名,以成立的深圳市冠丰华贸易有限公司和深圳市义嘉易实业有限公司为依托,有组织地进行寻衅滋事、非法经营、故意伤害、妨害公务、聚众斗殴、聚众冲击国家机关、包庇犯罪分子等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群众,称霸一方。19989月中旬,罗湖区综合治理办公室组织公安、城管、国土局等部门组成联合执法组前去拆除冠丰华在梅园路搭建的违法建筑。当天,陈毅锋组织了李建军等7名冠丰华骨干,带领一百多名冠丰华保安持消防斧、铁管、灭火器,并且出钱临时招募大批外部人员共计二、三百人,以暴力威胁联合执法组,致使强制拆除工作被迫中止。1998107日,按照陈毅锋安排,李建军等200多名冠丰华人员着便服聚集于罗湖区政府,推坏区政府大门后,冲入区政府大院,堵塞交通、推搡安保人员、制造混乱致使罗湖区政府无法正常工作。在迫使区政府同意延期三个月拆除小商品市场后,才将冠丰华人员撤离;由冠丰华给每个到场人员奖励人民币100元。20013月陈毅锋派李建军等五十多名冠丰华持铁管、消防斧,分三次与立新花园保安进行斗殴,致多人受伤。

裁判结果

本案由深圳市罗湖区法院一审,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认为,李建军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其行为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李建军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期间又参与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聚众冲击政府机关、在公众场所大规模聚众斗殴的犯罪行为,其行为构成妨害公务罪、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聚众斗殴罪。李建军犯数罪,依法应数罪并罚。李建军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李建军认罪态度较好,可以从轻处罚。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李建军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妨害公务罪、聚众斗殴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典型意义

在征地、租地、拆迁、工程项目建设等过程中煽动闹事的黑恶势力是国家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重点打击的对象。黑恶势力为谋取不法利益或形成非法影响,有组织地采用滋扰、哄闹、聚众造势等手段扰乱国家机关正常的工作秩序,给政府施压,迫使政府机关答应其不合理诉求,严重损害了国家机关正常的办公秩序,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人民法院对李建军判处刑罚,体现了对该类黑恶势力犯罪的打击力度。

案例

曾高受贿案

——黑恶势力的保护伞

基本案情

20104月至201310月,曾高在先后担任惠州市公安局刑事警察支队二大队(黑社会犯罪侦查大队)大队长、缉毒支队支队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黑社会性质犯罪团伙案件犯罪嫌疑人张奋强(已判刑)的妻子包小利及其朋友郑东给予的现金人民币85万元、港币10万元,曾高收受贿赂后,多次与包小利、郑东商谈案情,并在案件侦查期间违规安排二人与张奋强会面。伙同李伟明(另案处理)收受黑社会性质犯罪团伙案件犯罪嫌疑人吴新明(已判刑)通过其朋友欧国文给予的人民币140万元,故意放松对吴新民的抓捕,致使其长期逍遥法外;收受毒品犯罪嫌疑人何锦荣(已判刑)的妻子何春枚给予的现金人民币50万元,并向其透露案情。曾高单独或伙同李伟明收受他人贿款共计人民币275万元、港币10万元,其个人分得人民币235万元、港币10万元,案发后,曾高的亲属退回赃款人民币235万元、港币10万元。

裁判结果

本案由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认为,曾高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曾高身为公安机关的领导干部,利用职务之便,收受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嫌疑人和毒品犯罪嫌疑人家属数额巨大的财物,承诺为其谋取不正当利益,酌情从重处罚;曾高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悔罪,积极退赃,依法可从轻处罚;曾高在被羁押期间,还接受公安机关的安排,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对涉嫌重大毒品犯罪嫌疑人的审讯工作,其行为虽不构成立功,但应酌情从轻处罚。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曾高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十万元;曾高退回的赃款人民币2434344.4元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上缴国库。

典型意义

保护伞是黑恶势力得以长期存在并发展壮大的重要因素。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把扫黑除恶同反腐败结合起来,既抓涉黑组织,也抓后面的保护伞。人民法院对曾高判处刑罚,对充当黑恶势力的腐败分子形成有力震慑,彰显了人民法院坚决捍卫群众利益、坚决铲除毒瘤的鲜明态度。

(来源于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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